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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丽琅矿泉水多次被查质量不合格,被指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2021-09-17 21:04:46 中国消费者网 1104



作者:杨宏生

巴马丽琅矿泉水

巴马丽琅宣称“很多人喝了一百多年”。

记者近期调查发现,广西巴马丽琅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马丽琅公司)生产的巴马丽琅饮用天然矿泉水,此前已被多地法院判决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此外,巴马丽琅公司多次被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涉嫌违规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问题。

01

“很多人喝了我一百多年”

法院已判决认定构成欺诈

“在我喝过的几款矿泉水中,巴马丽琅矿泉水给我的印象最深,主要是因为这个品牌的广告文案非常吸引人——‘很多人喝了我一百多年’。现在的外包装把‘我’字去掉了,变成‘很多人喝了一百多年’。但是,其本质意义并未改变。”平时喜欢喝矿泉水的周先生说。

巴马丽琅公司网站“企业简介”一栏有这样的文字介绍:“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是第一家专注于世界长寿之乡巴马天然好水开发的企业。目前,公司生产总部位于广西河池市巴马县,营销总部位于广西南宁市,主要经营‘巴马丽琅’牌系列天然矿泉水,水源地位于‘世界长寿乡’之首的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长绿山神仙泉。”


(巴马丽琅某电商平台自营旗舰店页面截图)

记者掌握的几份判决书显示,巴马丽琅天然矿泉水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2015)沙法民初字第01624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很多人喝了我一百多年’这一语句,按照通常理解,必然是对涉案产品的说明,即是本案涉案产品巴马丽琅矿泉水;而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成立于2006年,其生产的涉案产品显然不可能被人饮用了一百多年,故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上标示的‘很多人喝了我一百多年’的说法存在欺诈。”

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2016)桂0105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巴马丽琅天然矿泉水属于食品,在包装上标注的广告语“很多人喝了我一百多年”暗示其具有保健作用,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规定。“很多人喝了我一百多年”是对巴马丽琅天然矿泉水水质、功能的夸大宣传,属于虚假宣传。

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认为,销售商“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虚假广告语的涉案产品,而涉案产品上标注的‘很多人喝了我一百多年’这一宣传用语,向消费者传递了该矿泉水的质量、功能相关的信息,足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误导消费者作出购买该产品的决定,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子君律师介绍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记者注意到,上述两份判决书显示,两家法院均支持了消费者主张相应赔偿的诉求。

截至记者发稿时,巴马丽琅饮用天然矿泉水仍在多家电商平台公开销售,其依然宣称“很多人喝了一百多年”。此外,账号主体为巴马丽琅公司的微信号“巴马丽琅高端矿泉水”在“功能介绍”中依然宣称“巴马丽琅,很多人喝了我一百多年!”

02

溴酸盐含量多次被查超标

巴马丽琅被指“屡教不改”

今年6月30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3期)显示,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西巴马丽琅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巴马丽琅饮用天然矿泉水中溴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该通告的附件“不合格产品信息”显示,巴马丽琅饮用天然矿泉水规格为“500mL/瓶”,生产日期/批号为“2020-12-04”,不合格项目为“溴酸盐”,检验结果为“0.016mg/L”。初检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在上述通告发布之前,消费者李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箱巴马丽琅饮用天然矿泉水。“在手机上看到相关消息后,我马上联系超市要求退货,结果超市很痛快地退款了,还说不用退还矿泉水了。”李女士表示,自己再也不敢喝巴马丽琅矿泉水了。

今年6月11日,巴马县市场监管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了文号为“巴市监处字〔2021〕30号”的“关于广西巴马丽琅饮料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显示,巴马丽琅公司“共生产上述批次产品*件……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2021年4月25日召回已销售的上述批次产品*件共*瓶……其余的*件共*瓶因消费者已使用完毕,无法召回。”7月13日,巴马丽琅公司发布“声明”表示,将此批产品全部召回。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规定,溴酸盐的限量为0.01mg/L。巴马县市场监管局在上述处罚决定中指出,巴马丽琅公司生产溴酸盐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其实,这不是巴马丽琅矿泉水第一次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天眼查数据显示,2018年6月25日,巴马丽琅公司因生产溴酸盐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饮用天然矿泉水被处罚。

2020年6月24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显示,商丘亳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西巴马丽琅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巴马丽琅饮用天然矿泉水,溴酸盐检出值为0.011mg/L。巴马县市场监管局上述处罚决定载明,2020年1月6日生产的巴马丽琅饮用天然矿泉水监督抽检因溴酸盐项目不合格被给予行政处罚。

03

“绿色食品”名不副实

标志使用权应该取消

记者注意到,在瓶体显示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18日的巴马丽琅饮用天然矿泉水标签上,标明了绿色食品标志。

吴子君律师说,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明确,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该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溴酸盐含量超标的矿泉水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吴子君律师表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食品,不能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根据农业行业标准《绿色食品天然矿泉水》,绿色食品天然矿泉水产品申报检验项目包括溴酸盐,其含量要小于0.01mg/L。该数值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规定的溴酸盐限量值相一致。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2020年1月14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发布的第525号公告显示,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核准,巴马丽琅饮用天然矿泉水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

“一旦发现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色食品被有关部门查处,我们会发出公告,取消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一位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

遇到虚假宣传怎么办?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产品包装物上的文字、数据、图案均属广告性质。《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条规定,广告适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遇到虚假宣传,消费者怎么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明确,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责编:刘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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